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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学院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5-06-16 09:16:1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系领导班子建设,完善院系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和完善院系党政共同负责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的最高决策形式。院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议事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院系党组织正副书记、行政正副院长(主任),办公室主任、教学科研科科长、学工办(团总支)主任(书记)。根据会议内容,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科学、规范、和谐、高效。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涉及院系建设、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举措、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应提交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议事范围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政各项决定、决议在本部门贯彻实施的意见和措施。 (二)院系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安排。 (三)院系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与废止。 (四)研究决定院系机构设置和人事问题。包括职工岗位设置、竞聘上岗、人才引进、干部调配等工作。 (五)研究决定教职工考核奖惩等问题。包括受院系行政表彰或处罚和学校要求院系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以及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 (六)研究决定师资队伍建设,包括师德教育、教师培训进修、攻读学位、业务骨干选拔、学科带头人培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七)研究决定院系教学工作重大问题。包括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方面的问题。 (八)研究决定科研工作重要事项,包括科研计划、科研项目组织落实、科研经费、科研政策等,商讨学术会议的安排及经费等问题。 (九)研究决定院系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惩、毕业生就业工作、社团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院系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社会服务和对外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如出国出境留学、讲学、交流、重要来访接待等事宜。 (十二)研究决定年度经费预算与分配、资产管理使用、设备购置等经费开支重要问题。 (十三)研究决定涉及院系整体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决定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十五)研究决定院系内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有关事宜。 (十六)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他副职按照各自分工提出,也可就不属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议题建议。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其他成员需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会议召开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提交的议题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工作方案,或指定有关组织和专人论证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 第八条 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商定、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 有关党建、学生管理、安全稳定等工作议题的会议,一般由党组织负责人召集并主持;有关教学、科研等工作议题的会议,一般由行政负责人召集并主持;综合类议题由党政负责人商定召集和主持人;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且党政负责人均不在时,经其授权,可由副职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主持)人要对会议议定事项承担主要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会的,需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实到会成员少于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的,会议应改期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中,涉及会议成员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称晋升、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办公室主任应就会议召开过程做好记录,会议记录经会议召集(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议题相关情况,然后展开讨论,会议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或经出席会议人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明确决定。涉及干部选拔推荐、人事调整、考核奖惩等事项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议题分歧较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研究决定。必要时应向校领导或职能部门请示。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主持)人向其传达会议情况和决定,也可由相关部门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视具体情况向有关校领导汇报,或向本院系师生通报。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决定的,会议成员不得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会议执行与反馈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党政负责人对会议议决事项的落实要做好指导、督办、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决定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的,应向党政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复议,党政负责人应尽快安排复议,但未改变决定之前须继续执行原决定。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院系领导班子和成员的考核范围。院系领导班子要进行自查和监督,学校职能部门要定期检查,加强组织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院系,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365备用地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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