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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09 10:04:26   点击数: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适应形势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精神和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
(一)交纳党费的基数及比例
1.在职教职工党员
计算基数:以往我校以实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以后改为以每月总收入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等作为计算基数。
交纳党费的比例: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党费为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为计算基数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为计算基数的1.5%;10000元以上者,为计算基数的2%。
2.离退休党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交纳党费的比例: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交纳0.5%;5000元以上的交纳1%。
3.学生党员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
(二)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三)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四)党费收缴工资基数,由过去两年核定基数调整为每年核定基数;遇工资大幅度调整,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五)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的党费,全部上缴
(六)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七)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八)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明目的“特殊党费”。
(九)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按时将党费上缴到学院组织部,学院组织部必须在30日前上缴市委组织部。
二、党费的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注意节约,防止超支,反对浪费。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三、党费的管理
(一)全校党费由校365备用地址根据校党委授权,统一管理。
(二)党费要做到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专款专用。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三)各级党组织都要安排专人收缴党费。党支部要填写《党员缴纳党费表》一式两份,党支部保存一份,并将其附在《党支部手册》中,另一份由学校组织部保存。
(四)校365备用地址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组织部应当上缴党费之后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将党费缴纳情况作为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的重要依据
(六)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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