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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2016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6-12-15 10:06:3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领导干部队伍,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及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领导现代教育事业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须在上级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
第五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365备用地址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第九条 365备用地址根据工作需要、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和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民主推荐第二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讨论决定第三十六条 中层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逐步加大聘任制力度。党、团、工会组织负责人实行选任制(届中调整实行委任制),党委职能部门干部一般实行委任制,其他岗位一般实行聘任制。聘任可用直聘、选聘、竞聘等形式,副职一个聘任期一般为两年,正职一个聘任期一般为三年。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四十九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免职、辞职、降职第五十八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附则
第十条 365备用地址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二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并投票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中层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原则上按1:3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365备用地址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四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须依据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二十五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五)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365备用地址汇报,经365备用地址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校级助理;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
(四)学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审计室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365备用地址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校纪检监察审计室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365备用地址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层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的情况作为中层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选用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以选举形式产生的领导职务除外),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延长试用期或免去试任职务。试用期满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率高于25%但未达到33%的,延长试用期半年至一年。不称职率高于33%的为考核不合格,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365备用地址负责人陪同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四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从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宣布任职决定。学校任职通知下发后,中层正职的任职由365备用地址负责人陪同有关校领导到任职单位宣布;中层副职的任职由365备用地址负责人到其任职单位宣布。任职干部的工作交接,应在宣布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有关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期制。中层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三年,除特殊情况外,干部应当任满一个任期。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一般不应超过六年。
校团委、工会的任期分别按各自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聘任制中层领导干部,凡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任期的,一般不再聘任。
第八章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管人、管财、管物等权力集中的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六年的,应当进行交流。属于重点交流职位的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四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同一单位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三)交流的干部在宣布任职后七个工作日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一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
第五十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常委会及其365备用地址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部门、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九条 加强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365备用地址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校党委对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校纪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实行365备用地址、纪检监察审计室、人事处、校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365备用地址召集。
第六十三条 校党委及365备用地址在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广大教职工,有权对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向学校的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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