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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比表彰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05 17:07:59 点击数:
第一条为激励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建设“区域知名大学”的奋斗目标,不断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我校各项事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的范围。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每年“七一”前夕评比表彰一次。
先进基层党组织在全校正式设立一年以上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基层党支部中评选产生,比例在15%以内确定(含向市委教育工委推荐名额);优秀共产党员主要从全校正式党员中产生,比例在15%以内确定(含向市委教育工委推荐名额);优秀党务工作者一般从专、兼职党务工作者中评选产生。
第三条 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表彰的标准和条件
(一)我校正式设立一年以上的基层党组织。
(二)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创新,团结带领广大党员和群众在学校改革与发展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三)全面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指导方针和基本任务,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认真开展党建创优工程,充分发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四)党建工作制度规范,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参与本单位(部门)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等重要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五)积极做好党的组织发展工作,严格党员管理,积极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切实有效的党员教育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与和谐的人际关系。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与行政领导配合协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乐于奉献;具有很强的开拓精神和事业心、责任感,得到党员和群众的拥护。
(七)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反腐倡廉体系;近年来所在基层党组织无违法、违纪事件。
第四条 优秀共产党员评选表彰的标准和条件
(一)我校正式党员,或者有突出事迹或重大贡献的预备党员。
(二)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观念强,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
(四)遵守党纪国法,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和败坏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作斗争,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模范履行党员义务,立足本职,艰苦奋斗,积极推动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改革、创新与发展,工作实绩突出。
(六)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处处作群众的表率;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第五条 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的标准和条件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建理论,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情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模范执行党的决议、决定,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专、兼职从事党务工作两年以上,目前仍在从事党务工作的教职工党员;坚持民主集中制,深入研究和开展党务工作,勇于探索新形势下高校党务工作的新途径,热爱党务工作,熟悉党务工作,任务完成好,并取得显著成绩。
(三)党性原则强,公道正派,廉洁奉公,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四)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主动开展党内外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受到群众好评。
第六条 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和奖励
评选表彰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365备用地址负责组织实施。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对推优对象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市委教育工委表彰建议对象和校级表彰建议对象,报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经公示后予以表彰。
第七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认真把关,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八条 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并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受表彰党组织及党员个人的先进事迹,推广先进经验。个人表彰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受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其主要负责人符合评选优秀党务工作者条件,并任本组织主要负责人两年以上的享受校级优秀党务工作者相应荣誉待遇,不占评优指标。
第十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每年开展一次党内评比表彰活动,对本单位先进支部和优秀党员进行表彰,并在此基础上推荐校级表彰对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优秀党员表彰比例在正式党员数的10%以内掌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内表彰须报365备用地址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365备用地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汇总表
2.张家口学院先进基层党组织推荐审批表
3.张家口学院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4.张家口学院优秀共产党员推荐审批表
附件1: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汇总表
党组织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先进基层党组织推荐审批表
附件3 :
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附件4:
优秀共产党员推荐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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